《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
(代理金融重点内容)
第三章 日常操作
第二条 ATM日常操作分为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集中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管理,分散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网点管理。
第四条 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管理
(一)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管。
(二)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非轧账使用时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
(三)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换。当ATM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换ATM保险柜密码。
(四)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进行登记。
(五)ATM保险柜备用钥匙由经管人双人密封签章后交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入柜(库)保管;使用备用钥匙须经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开关机
(一)ATM管理员须按规定时间开、关机。
(二)服务时间内不准擅自关机停止服务。如遇机器故障、维修等情况确需关机停止服务的,应向上一级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报告,并记录详细的停机日志,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时间等。
第六条 ATM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ATM流水纸和凭条纸,以确保ATM正常对外营业。更换下来的ATM流水纸应作为ATM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装钞
(一)ATM装钞须双人办理。装钞前须经手工或点钞机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装入现金时,按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装钞完成后,关闭机门上锁。
(二)放入ATM中的现钞票面须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夹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到七成新的纸币。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钞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ATM的装钞、现金上缴等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四)各级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其他银行卡户数、系统内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每台ATM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轧账
(一)在行式ATM每日至少轧账一次,离行式ATM每周不少于两次轧账。
(二)ATM管理员要根据ATM钞箱(含废钞箱)的实际现金余额进行轧账,并进行登记,保留ATM设备打印的ATM轧账单。如轧账不平,要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差错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遇下列情况之一,须立即进行ATM轧账,清点现金。
1.ATM加钞;
2.机器发生故障(非网络故障)需要停机修理;
3.发现吐钞与输入金额不符;
4.ATM更换管理员;
5.出现其他情况需要清点现金。
第九条 配钞
(一)ATM配钞前须对ATM进行轧账。
(二)轧账完成后,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装钞”的相关要求进行装钞。
(三)ATM配钞包括两种方式:终端配钞和网点配钞。采用ATM终端配钞的,直接在终端做清机加钞操作;采用ATM网点配钞的,装钞完成后,在储蓄系统做ATM配钞交易,同时要在ATM设备上做清机加钞操作。原则上邮政储蓄ATM选择终端配钞方式。
(四)ATM配钞后对外服务前,要检查面额与钞箱有无装错,进行交易验证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一十条 在行式ATM每日至少巡检、清洁一次,离行式ATM每周至少巡检、清洁两次。如发现ATM异常或ATM周围有嫌疑的纸质张贴物,要立即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一十一条 差错处理
(一)ATM轧账不平处理
1.若ATM轧账单显示轧账不平且是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ATM长、短款的,要进行登记,并进行ATM长、短款挂账处理,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报告;
2.若ATM轧账单显示ATM现金余额核对相符,但存取款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核对不符的,要进行登记,并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报告。
(二)市(地)、县(市)局业务部门要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ATM长短款进行后续处理。
(三)ATM长款原则上不在窗口支付现金,要通过冲正或人工调整交易来恢复。
第一十二条 吞没卡管理
(一)ATM管理员从ATM中取出吞没卡,同时要在ATM终端做清卡操作,打印吞没卡清单,实际卡片和吞没卡清单核对相符后与储蓄系统邮政储蓄吞没卡登记簿进行核对,对储蓄系统未记录的吞没卡手工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二)ATM吞没卡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三)对吞没卡的后续处理要按照《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 信息发布
(一)ATM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业务广告、安全提示、重要通知等。
(二)ATM信息发布内容由省公司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市(地)、县(市)局业务部门若需更改所辖范围内的ATM信息发布内容,须报省公司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下发新的信息。
(三)业务宣传、安全提示、重要通知等信息应在ATM屏幕上发布,原则上不得在ATM外部张贴纸质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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