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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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273、275、277、279号。
负责人:刘江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斌,*,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与被告刘金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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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22988.88元(暂计至2022年5月5日,其中包括本金15571.83元、利息1202.72元、费用6214.33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费用中的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业务,并填写和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仔细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领用合约对被告的还款方式,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依据领用合约,原告因催收或委托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经审查,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并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已严重违约。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尚欠付本金15580.18元、利息1202.72元、费用6214.3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
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刘金斌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原告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日,刘金斌向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申领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了相关信息和资料,在“申明及签名”栏手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等内容,并签名及填写日期。该申请表背面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利息及费用、还款等条款主要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指持卡人,下同)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指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
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
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等。收费标准表载明: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第二十八条约定: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记载,账单分期、消费分期可申请期数为3-24期,每期手续费为0.3%-0.85%,可选期数及对应每期手续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
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经审核后向刘金斌发放了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称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从2019年11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并提供了银行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被告还款信息表予以证实。邮政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显示,截至2022年5月12日刘金斌尚欠透支本金15570.64元、利息1202.72元、费用6214.33元。邮政银行番禺支行陈述费用6214.33元
包含违约金4307.30元及分期手续费1907.03元。
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为了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了律师服务费2000元。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向刘金斌核发涉案信用卡后,刘金斌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主张刘金斌领用涉案信用卡后发生透支,并提供了银行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予以证实。刘金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故本院对邮政银行番禺支行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刘金斌使用涉案信用卡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向邮政银行番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5570.64元、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利息为1202.72元、违约金为4307.30元、分期手续费为1907.03元,自2022年5月13日起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且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总额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邮政银行番禺支行主张的律师费用损失2000元,有合同依据,且在合理的损失范围内,本院
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