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68号华侨城一层东店面(18-21号)、二层东商场(1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永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黄容,*,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黄少锋,*,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俞宝珍,*,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闽清支行)与被告黄容、黄少锋、俞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闽清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容、黄少锋、俞宝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闽清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容、黄少锋偿还邮储闽清支行贷款本金99,999.99元(在诉讼期间偿还350元,尚欠本金99,649.99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7,479.78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黄容、黄少锋向邮储闽清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黄容、黄少锋支付邮储闽清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俞宝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黄容、黄少锋、俞宝珍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0日,邮储闽清支行与黄容、黄少锋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黄容向邮储闽清支行提交《中国邮储闽清支行消费类贷款电子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申请开通网贷通功能。
同日,邮储闽清支行与俞宝珍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经黄容申请,邮储闽清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黄容放款100,000元。可黄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22年2月22日,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99,999.9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479.78元及违约金10,000元。在诉讼期间,黄容偿还借款本金350元,尚欠本金99,649.99元。黄少锋系黄容丈夫,在合同落款配偶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俞宝珍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容、黄少锋、俞宝珍均未作答辩。
邮储闽清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E捷贷开办申请单》、《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账户余额实时查询截屏、还款流水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因黄容、黄少锋、俞宝珍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邮储闽清支行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黄容、黄少锋与邮储闽清支行签订《小额贷
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邮储闽清支行为黄容提供100,000元授信额度,额度存续最长为36个月,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2.贷款利率在《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约定》;3.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邮储闽清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认;4.未按期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邮储闽清支行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并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5.邮储闽清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黄容、黄少锋承担。同日,俞宝珍与邮储闽清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黄容、黄少锋应向邮储闽清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的100%。同日,黄容向邮储闽清支行提交《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E捷贷开办申请单》,确认授信总额度为100,000元,借款
最长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并签订《中国邮储闽清支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约定:1.协议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2.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3.开通电子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还款;4.协议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点3.8个百分点。经黄容申请,邮储闽清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其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但黄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2年2月22日,邮储闽清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余额99,999.9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479.78元。黄少锋系黄容妻子,在合同落款配偶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俞宝珍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邮储闽清支行将案件委托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诉讼阶段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履行。合同签订后,邮储闽清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黄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少锋和黄容系配偶,黄少锋亦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黄少锋与黄容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现邮储闽清支行主张黄容、黄少锋偿还借款本金99,649.99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罚息及复息,以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俞宝珍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邮储闽清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故应承担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责任,俞宝珍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容、黄少锋追偿。黄容、黄少锋、俞宝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容、黄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借款本金99,649.99元,截止2022年2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7,479.78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黄容、黄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
三、黄容、黄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四、俞宝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俞宝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容、黄少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