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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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上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王**,*,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仅有少量余额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在委托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查封公积金、扣押车辆等事务时,洪江人民法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王**因犯集资罪责令退赔,已被洪江人民法院以***********立案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于2022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借款本金12858.69元、利息8091.5元、迟延履行利息405.0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3元、执行费172元尚未缴纳。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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