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能阅读我的来信,如有烦扰,还请见谅。
作人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对保险内容及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反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推卸责任、拒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一事。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止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失误及违法行为,现向各位领导进行说明,希望贵单位能够及时调查和处理,促进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积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我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下文中详细说明。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5月1号和2021年7月2号,我们在支付宝上的保险界面为孩子分别购买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的两份保险,健康福少儿重疾险(保单号:)和好医保长期医疗险(保单号: )。在2022年4月份,我们的孩子,也就是被保险人于**医院检查出肝母细胞瘤。因为发生了保险事故并且也过了等待期,我们后来就向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索赔,但是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我的孩子为早
产儿出生体重低于2.5公斤且住过10天保温箱为由拒赔。此时,我们才得知在厚厚的保险合同书中还有关于早产儿不能投保的条款。不仅如此,保险公司为了不予赔偿且不经过沟通,单方面与我们解除保险合同。我们的孩子虽然是早产儿,但是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孩子已经五个多月且非常健康(体检正常,也按时接种疫苗),给孩子买保险
举报信格式只是想给孩子一份保障,我是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高,但是我们知道保险是一份保障,我们做父母的就想给孩子以后的健康有个保障,万一不幸得了大病我们可以给他有钱及时医治,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想法,所以在支付宝上给他买了专门的儿童重疾险和医疗险。我知道国家也提倡商业保险,这对于一个家庭是一种风险管理,它的价值就是在得了大病迫切需要钱的时候不至于倾家荡产。我们只知道孩子健康且无疾病就可以投保,并不知道还有这么多详细的限制。我们作为普通的百姓,对于保险行业也不是很了解,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对保险事项进行说明,即便是在网上投保,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网络保险销售产品时应当设计清晰严谨的投保流程,对保险人全面准确的询问,保险条款也应当被明确的告知。但是,我们在购买时没有特别要填写关于孩子出生信息的步骤,购买时仅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支付投保完成。很显然,关于早产儿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当是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产品披露的范围。投保时不对我们进行重点填写提示导致我们顺利投保,现在要进行赔付时反而才告知早产儿的事情来拒赔,保险公司的购买流程存在很大的失误,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此事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存在严重失误、不及时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规定,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我们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像早产儿这种重要的事项是要着重提示和说明的,要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才导致我们误信而投保。这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投保者的知情权,间接导致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其网上保险业务步骤简单、保险范围简单粗暴、有巨大风险漏洞
我与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交涉后,他们为了掩盖失误、避免赔付,要以1万元进行了结。但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这种弥补失误的解决办法。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优势一方,销售界面展示保险业务时应当将保险业务的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和着重填写说明,保障我们的知情
权和是否订立合同的决定权。如果我掌握了全部信息也依然完成缔约行为,那么所有因我产生的法律后果我肯定会承担,但是保险公司不进行着重提示,该“早产儿”条款也不应当对我产生约束,误导我作出错误的决定,致使我承担无谓的损失,这是保险公司的失职。这种行为应该依法被调查和督促整改。拒赔后我了解到对于线下的保险公司表示是可以给早产儿进行投保,只要核查投保时的身体状况即可,但是中国**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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