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修复国内外实践与对策建议
征信修复是信息主体对自身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重建的重要方式,是信用惩戒的有机组成。本文介绍了我国征信修复发展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美国、英国、韩国信用修复的实践经验和具体做法,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修复;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一、我国征信修复行业发展现状
征信修复是网络上故意混淆征信异议概念的一种虚假宣传和新型,是征信领域法律规范中不存在的概念。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权是信息主体的一项合法权益,是一种改正征信信息错误的纠错机制,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修复行为本质不同。
近年来,信用卡、消费贷等信贷产品的广泛使用,超前消费已成为当代年轻人的生活写照,但大部分年轻人本身经济实力不足,又缺乏理财经验和消费规划,信用卡、房贷、车贷、网贷逾
期现象频发,失信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由于高负债、高逾期会影响信息主体的贷款审批,甚至会限制出行和消费,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家对失信人员的打击和惩戒力度也越来越大,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使失信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在越来越重视个人信用的同时,消除信用报告不良记录的征信诉求也不断增多,尤其是一些迫切需要解决征信逾期问题的消费者,甚至会出现病急乱投医的现象。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在利益驱使下,逐渐催生了一种新的“征信修复”行业,涌现了大量的征信修复公司。
从征信修复运作模式来看,全国范围内从事征信修复的人数规模不小,且大多采取公司化运作,设有销售、培训、兼职代理、技术人员、法律顾问、资料员等“专业”岗位,围绕“征信修复”衍生了代理收费、培训等业务,并通过发展代理、加盟等方式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模式。但这个行业普遍存在门槛低,人员素质低,真正懂法、能处理异议的从业者少,多数是以非法小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和猎寻客户。
从征信修复常用套路来看,修复手段五花八门,有的通过征信异议申诉为他人代理征信异议收取服务费,有的以“征信修复加盟”为名收取技术培训费,有的利用疫情政策违规“洗白”信用
报告并牟利,有的以散发宣传营销征信修复“名片”、张贴“小广告”等方式牟利,有的通过“编造故事”为客户逾期还款捏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主观因素”恶意投诉,有的冒充客服盗用个人信息申请网贷骗取资金,有的利用或QQ直接给出个人征信优化标准的详细报价,并根据信用报告上逾期记录涉及的数据发生银行类型、金额、账户状态、逾期月份、逾期次数等给出相应的报价。
从宣称征信修复的本质来看,是误导公众可以通过花钱将客观存在的不良记录事实从信用报告中抹除,而暗中向公众传导的修复方法则是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买通征信或报数机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违法手段,甚至只收费不修复,或是骗取个人信息图谋进一步钱财。
二、征信修复乱象原因分析
(一)信息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和征信维权知识有待提高
一些消费者在办理按揭贷款并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上出现逾期等不良记录时,因自身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征信权益保护知识,加上又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很容易受到非法从
事征信业务机构的诱惑和欺骗。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主体有对错误、遗漏信息的异议更正权,但信息主体有可能自身缺少征信异议、征信投诉等方面的维权知识,不知道征信异议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也不知道提出征信异议申请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基于信息主体的征信知识盲区,不法征信修复机构有可能会以提供专业、全流程的代理征信异议服务为噱头,开展一些非法征信服务业务进而赚取非法费用。
(二)违规征信修复层出不穷,存在误导性宣传
近些年来,在很多地方的人民银行征信查询服务场所外,都长期聚集着一些散发与“征信修复”名片有关的“营销人员”,他们守株待兔、长期蹲守,将名片小广告散发给前来查询信用报告的客户,并进行征信修复相关的不实宣传,此外,在一些小区楼道和墙壁上也有张贴“征信修复”、“消除信用逾期”、“信用黑户洗白”等虚假小广告的情况。这些“营销人员”在宣传过程中有可能会刻意夸大不良征信记录的影响,甚至会利用公众对征信知识的盲区进行所谓的“专业人士”、“特殊手段”帮助修复信用记录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误导性宣传。
(三)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制和统一监管
征信修复乱象缺少统一集中的监管,相关监管权限分散在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多个部门之间,容易造成监管层面的漏洞,同时,也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征信修复”行业进行约束和规制。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成文对征信修复服务性质的明确界定,相应也缺少有效的行为规范和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征信修复产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从事征信修复行业的“营销人员”有可能会利用监管上的漏洞,通过伪造各种文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利用信息主体征信维权相关知识的缺乏,直接从事欺诈行为甚至活动。
网页历史记录恢复三、信用修复国际经验借鉴
以美国、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信用修复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信用修复机构法》,英国的《消费信用法》《数据保护法》,韩国的《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信用修复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为个人信用准确而又全面的修复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系统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美国按照不同的信息属性,建立差异化的信息保存机制,并在核查异议信息、处理异议申请过程中参照异议信息核实、投诉机制进行。美英均建立了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机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司法部和行业协会对信用修复机构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英国信息专员署、破产服务局、信息法庭对信用修复机构有调查监管和法律制裁权。韩国建立了个人信用提分、加分机制,韩国金融委员会(FSC)于2013年规定了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对于连续信用记录情况保持较好者给予不同档次的加分;韩国金融监督院(FSS)于2015年将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体系中,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并诚信还款的信息主体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加分规定等[2]
三是建立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专门用于提供信用咨询和修复服务。美英通过专门立法来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信用修复具体规定等,美国的信用修复机构以益博睿、艾可菲、环联三大机构为主,数量众多,不仅帮助不良信用记录信息主体解答信用修复相关的咨询、指导异议申请,还给出具体的修改错误信息的修复方案,帮助其提高信用评分。英国信用修复机构提供综合性信用服务,包括专业的咨询解答和修复建议,会综合考虑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实际情况,给出重新评估后的综合信用评分数值,对失
信风险点提供专业的修复建议方案。韩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失信体免费识别信用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包括以减免部分债务、重组债务、调整还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信息主体修复信用。
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成立了信用恢复基金,以减免拖欠利息、延期偿还债务、分期偿还本金、提供信用保证等优惠政策,帮助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韩国政府成立了国民幸福基金,以延期偿还债务、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帮助特定的信用主体修复信用。
四、我国信用修复存在的不足
(一)信用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尚无信用修复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无不良信用记录存续期间具体的修复方式,及修复机构业务界定和操作规程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均未提及征信修复方面的内容和规定,但对征信异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主体对错误、遗漏信息有异议权,并规定了不同核查结果相应的处理方法。
(二)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一是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够全面。在我国,征信报告是主要的个人征信产品,主要包括信贷交易信息等内容,非金融信用信息占比较低,缺少直观、动态的信用评分值,对个人信用等级的恢复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信用加分项目。二是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方式较为单一,时间较长,修复效率低,缺少信用修复救助。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产生后,信息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只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或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