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 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科创板交易细则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科创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第十八条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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