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
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
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科创板交易细则
第五条网下投资者在申请科创板配售对象注册时,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数量、产品投资策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的产品范围及数量。
第六条证券公司推荐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应当制定明确的推荐标准,并对所推荐机构的投资经验、信用记录、定价能力、
资产管理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对所推荐机构申请注册的产品数量与其管理能力是否匹配进行审慎核查,确保所推荐的机构及其产品符合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公司规定的推荐条件。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其推荐的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开展适当性自查,发现推荐的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申请注销或暂停。
证券公司应告知其推荐的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熟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内容,并告知投资者不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可能造成违规并被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证券公司存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产品注册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及时跟踪所推荐的投资者情况并主动报告等未认真履行推荐责任情形的,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
风险进行识别,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二)制定专项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角,重要操作环节设置复核机制;
(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其工作人员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相关行为,避免在业务过程中发生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四)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科创板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五)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六)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