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3.27
科创板交易细则【文 号】上证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0〕2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
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前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第六条 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
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第八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从如下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
  (一)发行人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指引》和本规定所列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本规定所列科创属性指标要求;
  (三)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时,是否存在《指引》和本规定所列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且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指引》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应当单独做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