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内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挂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下称“本中心”)是辽宁省(不含大连)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为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能力,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充分发挥辽宁省地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引导资金投资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本中心根据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下称“科创板”)。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企业申请股权在科创板挂牌的行为。
企业的股权在科创板挂牌后,其股权的登记托管、发
行、转让、信息披露等活动,应分别按本中心印发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股票转让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创板各参与方应当遵循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章板块定位及挂牌条件
第五条本中心设立科创板,旨在为辽宁省内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各类金融工具更好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六条申请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原则上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六大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全省战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第七条企业申请在科创板挂牌,应当符合以下挂牌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明晰,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六)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持续督导;
(七)企业或其服务、产品等有科技(创新)属性;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视为具有科技(创新)属性: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或技术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三)入选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
(四)入选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或者按沈阳
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入选区县级上市后备企业库;
(五)入选本中心的上市后备板;
(六)最近3年内曾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200万元以上(含);
(七)其他经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或权威机构认定的科技型或创新型企业;
(八)经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本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主要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发展前景等涉及的专业性、技术
性问题进行评判和确认。成员主要由备案审核委员、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投资专家、高校学者等组成,相关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为满足不同资质挂牌公司需要,本中心可为科创板挂牌企业实行分层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挂牌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挂牌科创板,应委托具备本中心会员资格的推荐机构向本中心推荐,并根
据需要聘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科创板挂牌,应在推荐机构的辅导下,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标准板(或成长板)挂牌申报材料;
(二)企业具有科技(创新)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挂牌申请书中,明确进入科创板意向;
科创板交易细则(四)在挂牌说明书中,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科技创新属性、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说明;
(五)推荐机构应在推荐报告中,就挂牌公司符合科创板的条件,说明推荐意见。
企业和推荐机构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中心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中心的备案审核意见不作为该企业投资价值的承诺与保证。
第十三条本中心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备案申请:
(一)收到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
(三)股份有限公司在标准板挂牌的,本中心将在以上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备案材料完备并经本中心或备案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本中心出具《备案通知书》,核定企业的简称,分配代码。
(五)企业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于30日内完成股权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签署挂牌协议、缴纳挂牌及托管费用。
(六)以上程序完成后,本中心向其出具挂牌通知书。
本中心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有权要求企业和推荐机构对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备案审核时间自本中心收到企业或推荐机构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本中心可根据需要,就企业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向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咨询。专业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认定意见将作为本中心企业挂牌审核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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