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 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 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 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 案件为第152条第庭审程序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籍贯、职业、住 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 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 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 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 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 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
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 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 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 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
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 具体的理由。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 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 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 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 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 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 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 后,当事人可以
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
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据,不得伪造证据。否 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
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 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 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 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 请不予准许;或⑵XXX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 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法庭调查
第15条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 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 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 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 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 (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 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 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 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 (上诉 人)XXX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 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 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 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 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 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 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 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 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 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 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 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 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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