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 1 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一、原告 (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底;
二、被告 (被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第 3 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 4 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 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 7 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审案件为第 1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今天公开 (不公开 )审理原告 (或上诉人 ) 与被告 (或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庭审程序第 8 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上诉人 )、第三人 (或原审第三人、原审
原告、原审被告 )及委托代理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 9 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 (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对原、被告 (或上诉人、被上诉人 )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 )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 10 条 被告(或上诉人 )、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 )、第三人 (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 XXX* 经本院 *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 11 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 ) XXX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 、XXX 参加合议,书记员 XXX 担任记录。会计师 (工程师、翻译 )XXX 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 )。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 12 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46 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有权申请回避, 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125 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12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 阐述自己的观点, 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 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 13 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 )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 )回避?
第三人 (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 XXX 对合议庭成员 XXX 或书记员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 )审判长:
⑴ XXX 申请本案书记员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 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 XXX 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 (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审判长:
⑴XXX 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 XXX 回避,经本院院长 (或本院审判委员会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 XXX 申请合议庭成员 XXX 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 14 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 15 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 16 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 (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 (或被上诉人 )对原告 (或上诉人 )的起诉 (或上诉 )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 (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陈述(或答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 17 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审判长应询问被告 (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 )提出 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 ),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 (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 15 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 (被上诉人 )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 (被上诉人 )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 (上诉人 )XXX 增加(或变更 )
诉讼(上诉),请求被告 (被上诉人 ) XXX 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 ),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 18 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 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 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 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 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 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 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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