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开庭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6.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二、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作出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案件中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开庭审理需要公开判决吗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后需要公开判决。法律快车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