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案
庭审预案
庭审程序【起诉书摘要】
200832710时许,被告人孔建荣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其住处,因拒收由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所执法工作人员唐振辉送达的《房屋拆迁裁定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而与唐振辉发生争执,用拳头击打唐振辉面部,将其打伤,并将污水泼到唐振辉的身上。被告人孔建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唐振辉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上颌骨骼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第一部分 讯问提纲
 
被告人孔建荣,鉴于你以往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多次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在今
天的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主要事实进行发问,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一、被告人孔建荣,你所居住的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什么时候开始动拆迁的?
(这里是因虹桥交通枢纽工程而动拆迁,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二、案发当天,也就是今年的327日上午,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动迁办、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你家时是否向你告知了他们的身份?
(他们一共来了35个人,我知道是拆迁办的人,以前我见过的,其中还有一个是派出所的闻警官,被我打的那个男子向我介绍了自己的身份。)
三、他们是否佩戴或向你出示工作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他们的胸前都挂着工作证,我还对着工作证拍照了。)
四、他们是否向你告知了来你家的目的?
(其中一个人,就是我打的那个人说今天他们来是为了给我送达有关拆迁的告知书。)
五、你是否接收了这些告知书?
(没有,他刚说给我送达告知书,我就把他的话打断,说他们向我发放告知书程序是不对的,我不要看,也不要他们给我告知书。但对方一定要给我,并要将告知书放下,我就拉住那个人不让他放告知书。之后我和这个人就吵起来了,吵了没几句,我火大了,就一拳打在那个要放告知书的人脸部。)
六、你是否阅看了向你送达的告知书等文书的内容?
(没有看。)
七、你原来供述说拿着照相机给这些工作人员拍照,为什么这样做?
(我就是要说他们不对,我对着他们胸前挂的工作证拍照,说要去告他们,我以为这样他们就能走了。)
八、你为什么说拆迁办的人向你送达告知书程序不对?
(我们这里拆迁的时间比较长了,我凭经验判断他们的程序不对。)
九、你打了被害人的什么部位?
(鼻子。)
十、你为什么要打工作人员?
(我不想让他把这些材料留下,我知道如果留下的话对我可能是不利的。)
十一、你是否知道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脸部,可能会将其打伤?
(知道,当时火大了,没有想这么多。)
十二、这名工作人员被你打后,他是什么状态?
(当时他的鼻子就出血了,鼻子有些错位。)
十三、他是否还手了?
(没有。)
十四、被你打后这个工作人员有何反映?
(他还要把这些文书给我留下,我生气了,就回到屋子里取了脏水泼他身上。)
十五、你对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的殴打、泼脏水行为,是否有其他人在场看到?
(当时拆迁办的几个人和我的邻居陈晓白都在场,他们应该都看到了。)
十六、这些到你家来的工作人员是否对你有过辱骂或殴打行为?
(没有。)
十七、你是否知道房地局及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你家送到告知书是执行公务?
(知道。)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孔建荣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二部分 举证、质证提纲
 
审判长,本案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对本案的全部证据,经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的犯罪证据分六类向法庭举证。请准许。
第一类证据: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唐振辉(男,48岁,本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08327日向公安机关侦查员何世国、钱波扬所作的陈述笔录证实:
200832710时许,我与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同事张建民、上海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陈坚华、华漕镇动迁办的吴文亮及三个民警一起到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送达沪闵房地拆字(2008)第28号《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会议通知》。到了吴家巷村吴西9号院门口,我看见院门口铁栅门关着,透过铁栅门我看到这家客厅内有两名男子在说话,陈坚华对我讲其中一男子是吴西9号产权人卫芳的儿子。他们看到了我们,问我们干什么,我说:“我们是上海市闵行区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来送达文书。”我说完,卫芳的儿子就打开铁栅门让我们进了院子,并对着我挂的胸牌拍照。我和陈坚华、吴文亮到了院子后,另一名男子就锁掉了铁栅门,没让其他人进来。卫芳的儿子对我讲:“他们
当时是在外面量的,不算数的。”我说:“我们今天是来送达《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会议通知》的。”卫芳的儿子讲:“你拿回去。”我讲:“这些文书我们要送达给你们的。”我刚说完,卫芳的小儿子就挥拳打了一拳在我的鼻子上。我看到他打我就准备出去。卫芳的小儿子又拿了一桶粪水浇在我的身上,然后我们就到院门外了。我们到吴西9号是去执法的,我们的执法依据是《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事实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我们的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我们进入吴西9号时已对那两名男子告知了我们的身份,卫芳的小儿子还对我挂的胸牌拍了照,上面有我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卷二P19
2008327日,被害人唐振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指认出被告人孔建荣就是卫芳的儿子,是孔建荣用拳头打伤唐振辉鼻子、并用粪水浇其身体的男子。
被害人的上述陈述证实:被害人唐振辉到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被告人孔建荣的住处依法执行职务即依法送达有关拆迁的文书时,向被告人孔建荣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及来意,但孔建荣拒不接收这些文书,并用拳头打唐振辉面部、用赃水泼唐振辉的事实。该陈述得到了其他现场目击者证言的印证。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案的第一类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第二类证据:证人证言
本案中共调取4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公诉人将对4份证言笔录一并向法庭举证,请准许。
一、证人陈坚华(男,1968113日生,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08327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言:
200832710时许,我陪同闵行区土地管理局、动迁办工作人员以及民警到吴家巷村吴西9号送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当时孔建荣和同村24号的陈晓白在孔建荣家中。我们到了后,我、唐振辉、吴文亮一起进了吴西9号大院铁门进入了院子。当时和孔建荣在一起的陈晓白不允许民警和村委干部进去并把大院的铁门关上了,所以他们只能等在大院铁门外。我们三人进去后,唐振辉就对孔建荣说今天是将这些文件交给你,并按照程序告诉孔建荣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要送达的文件交给孔建荣,但孔建龙说他的房子的评估是不算数的,拒绝接受这些文书。这时唐振辉仍然告知孔建龙这是程序必须要他接受这些文书。但是孔建荣的情绪越来越激动,要唐振辉将文件拿回去。唐振辉看孔建荣始终拒绝接受文书就想
把文书放在大院内的一把椅子上。就在这时孔建荣突然用手一拳打在唐振辉的鼻子上,当时唐振辉的鼻子就流血了,鼻梁明显被打的凹下去了。我和吴文亮看到这种情况就上前劝阻。当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孔建荣跑到院内西侧的小屋内拿出一个塑料桶冲到唐振辉面前将桶里的水泼向唐振辉。我们身上都被泼到了,后来我们发现从桶里泼出来的原来是粪水。后来民警进来把孔建荣带到了派出所调查。因为虹桥交通枢纽动拆迁涉及到吴家巷村吴西9号,该村村民大多数都已搬迁走了,只留下吴西9号等十多家没有签订合同及搬离。所以今天房地局、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就是到孔建荣家做工作,向其传达动迁精神及将相关的文书给他并做好解释工作。我因为是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员工,所以陪同唐振辉前往。他进入吴西9号大院时就向孔建荣表明了身份,并将挂于其胸前的工作证件出示给孔建荣看。当时我们进去后主要是唐振辉向孔建荣告知及耐心的解释,并没有什么不当的言行,而孔建荣的情绪很激动就是不肯收文书。我以前也陪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吴西9号做工作,当时也是在向孔建荣解释,孔建荣也动手打了其中一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徐耀忠,当时打在徐的右侧脸上,他的嘴唇被打破了,但那次并没有报警也就算了。陈晓白也是吴家巷村吴西24号的,也没有签订动拆迁合同。(侦查员:陈晓白、吴建宏)(卷二P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