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书记员:
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审判员:
开庭前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
被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
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xx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xx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或者直接说)开庭前已经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xx?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
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诉讼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
原告:
庭审程序审判员:
请xx原告方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原告:
审判员:
被告方,原告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请对原告起诉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
第一,原告和被告对律师费用的认可问题;第二,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疑问?被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审判员:
当庭陈述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庭诉讼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
审判员:
原告方对上诉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
原告:
审判员:
被告: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