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or********)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 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 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 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 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和议庭成员入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or本庭审理的原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or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or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这是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经济审判方式。“辩论式”经济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解决经济纠纷讼争的审判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和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or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or代理审判员)****、****组成和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 有就经济纠纷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二) 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 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 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 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 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 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经济审判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非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庭审程序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拘留。对个人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一下。对单位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进行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辩”、“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陈述。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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