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么规定的
⼤家在开庭的时候⼀般情况就会涉及到⼀些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排除的问题,如果对于证据太多,或者是案情过于复杂的情况的话,就有可能会提前会议,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
第⼀百⼋⼗七条第⼆款在开庭以前,审判⼈员可以召集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对回避、出庭证⼈名单、⾮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审判⼈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定,不宜作出⼀⼑切的规定。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鉴定⼈、有专门知识的⼈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庭审程序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员可以询问控辩双⽅对证据材料有⽆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盾化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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