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心得体会
庭审心得体会
篇一:
法院庭审心得庭审心得201X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
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
案情为:
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1X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1X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1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
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
2.201X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
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
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
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
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
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2.交款收据;
庭审程序
3.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4. 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
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
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
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
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
联系到自己的,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
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除此而外,
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
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
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
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篇二:
庭审心得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校政法学院开设了模拟法庭这个活动,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这次我们模拟的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关于原告诉其丈夫梁晓峰家庭暴力、包养“二奶”而引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分组角扮演,完全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进行。我们为这次活动作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下面是我的一些庭审心得:
1.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
庭审程序和规则。
2. 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模拟法庭课程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3. 对婚姻家庭法的一些感想就该次模拟法庭的案件,它现在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案件,现今社会中越累越多的人为了婚姻而烦恼。人民富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房子越来越大了,楼越来越高了,世界越来越近了,但是人和人的心之间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了。像本次模拟法庭中梁晓峰虐妻、“包二奶”这样的案子已屡见不鲜,这给社会、给家庭以及家庭的各个成员带来了很大的创伤。我想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法庭审判的结果无疑是让一个一个的家庭破碎。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生活压力与日俱增,人们开始人浮于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客观现实,人们信仰和信任的缺失,感情的缺失,文化的缺失,是这个社会越来越浮躁,离婚率逐年升高的根本原因。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人们的心灵家园却非常空虚。家暴、包二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它不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道德的约束,让道德成为人们生活行为准则,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底线,让社会更温暖,家庭更和谐。婚姻不应该是两个人的契约,而是两个人的共同的幸福纽带。在此衷心祝愿天下所有家庭幸福美满。“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拉近了法律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使我的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我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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