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和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全国各地的刑事实务工作日趋繁重。为追求刑事案件的审结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集中有限的司法力量从重从快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国各地的一些法院率先在刑事程序的适用上进行大胆的实验与改革,探索改革刑事程序的新途径,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革新刑事普通程序的具体措施与作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办与审结的效率,而且也为改革既存的刑事普通程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的科学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视野。但在简化普通刑事程序的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这种改革的尝试从观念到实践都存在诸多的问题,在此一并作一探讨,以使刑事司法在程序上的改革在一种良性的道路上行进。
庭审程序一、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庭审功能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驾驭下的程序简化
程序设置的意义乃在于其功能与价值目标的实现。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作为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在简化普通程序的操作过程中,应该遵循刑事普通程序设置的价值基础与功能目的。如果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实现,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通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那么这种程序的简化就是不理性的。尽管在追求诉讼效率的过程中能够逞一时之快,但也会因其所体现的价值不具有合理性而为人所摒弃。因此,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应是庭审的功能与价值目
标驾驭下的程序简化。这不仅是探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观念基础,而且也是论证其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
其一,庭审操作规程的简化应以庭审的功能-解决争议,发现法律真实为中心。1法学家贝勒斯说: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执。 2 我国的学者将庭审的功能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事实的检验功能,包括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核验,即提出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质证和质疑,探求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真实。二是法理的释明功能,即使庭审依据调查清楚的事实,在证据可采性即合法性对事实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合乎法律规定的认定,阐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冲突的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3这种对刑事庭审功能的阐释不仅指出了刑事庭审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场所,而且也是发现案件事实法律真实的重要途径与方法,发现案件事实法律真实应是其主要的目标。这种发现法律真实的目的赋予庭审的集中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庭的调查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并阐释法理,对国家启动的刑事惩罚权正确与否、对被告人辩护和国家的侦查指控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判断并进而对案件及被告人作出实体的处置。任何一种庭审程序的设计在技术的层面上都应围绕如何这一发现案件事实法律真实的目的而展开,任何脱离该功能的程序设计不仅不会带来诉讼便捷的法律效果,而且也会使诉讼误入歧途。因此,在简化刑事普通程序时,应该围绕发现案件事实法律真实的庭审功能而展开。如何实现这个功能目标呢?笔者认为,简化的程序在庭审的运作中应与解决案件最具冲突性问题结合起来,庭审程序的技术设置与规则遵循集中于案件事实中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对争议问题的质证与辩论,从而达到发现案
件事实法律真实的庭审目标。如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控辩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事实,而不应再拘泥于程序的形式要求,灵活简便地运用庭审程序,迅捷地完成庭审的功能目标。
其二,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公正的正当程序保障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应遵循的价值维度。刑事诉讼是国家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使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过程状况和结果状况有了一种统一的测量尺度。而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便是这种测量尺度在操作过程中充分运用与实践的结果。首先,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符合刑事诉讼运作经济合理性的要求。一般而言,提高诉讼效率,主要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达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一种是通过减少司法成本消耗,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达到效率的极大化。还有一种是投入的司法资源或成本不变,只是通过改进成本或资源的投入方式来实现效率的极大化。上述三种方法都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但在司法资源短缺,成本有限的条件下,显然后两种作法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更为经济与合理。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领域内,诉讼成本高昂,案件积压严重,司法活动拖延已成为共同的难题,但各国不外乎都是通过科学地配置与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合理地设计诉讼程序的方法予以解决。对刑事案件审理作繁简分流,对大量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复杂的审判程序来探知和核实事实的案件,通过不同的渠道与方式简化审理的做法已成为近几十年来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这种提高刑事一审效率,完善一审程序也可以说是刑事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国际性制度建设经验。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产生有其
人类理性认识和实践上的必然性。其次,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从效果的层面上分析,普通程序应能够满足不同参加刑事诉讼主体的欲望和要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诉讼主体分别是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中立的人民法院,以及代表个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共同组成。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刑事程序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从国家的角度,考察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主要表现在惩罚犯罪的履及程度、准确程度和执行程度上,国家对所设立的刑事程序效率考察的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角度,其对刑事诉讼的要求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都渴求其自身的利益在程序所设立的预期中能得到正当合法的保护。程序能对强大的国家惩罚权力予以约束并能对当事人权利予以保护是诉讼参与人内心对程序原则的正义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对刑事程序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考察时,其注重的是程序的效果层面,即程序能否在最大限度内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正当性。5这也是国家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否为诉讼参与主体内心确信与认同的情感基础。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刑事程序的满足与要求为程序的效率设计提出了更深层次的内在规定性。程序的效率追求不能脱离这种诉讼参与主体对程序的期待与约束。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刑事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审理其内在的价值规定性应是诉讼活动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其实质应是通过寻最佳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科学合理地利用诉讼资源,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程序的欲望和要求。对刑事程序简易审功能与价值目标的追寻,其要义有二,一是程序的简化应无碍于诉讼中争议的解决,有利于发现案件法律真实的程序简化是合乎理性的程序设计。二是在遵
循经济合理性原则下对程序进行简化追求国家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的功能目的同时,也应满足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对简化程序的欲望与满足,这是最低限度正当程序权利保障的要求。
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刑事案件审理流程在科学合理安排中的有条件简化
如前所述,对普通程序进行简易的技术处理时必须有合目的性,必须契合普通程序设计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必须合乎人类理性对程序设计的欲望与满足。因此,我们在对刑事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处理时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刑事普通程序之所以要简化,不是因为现存的刑事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出了差错,或者出了难以适用的新情况,而是因为在每个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或条件,案件事实或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再启动复杂的普通程序在庭审的功能上已显得不必要时,为避免冗长的庭审程序而采取简化庭审程序的作法。二是程序作为一套死的游戏规则,在具体的操作中被司法人员用活-根据具体的案件对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与调整后,而使某些规则庭审不再适用,这本身不是程序规则的简化,而只是操作规程在诉讼程序内一种调整,但从其调整后对繁琐的庭审程序而言也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三是普通程序之所以能简化,是因为简化后的程序操作的合法性要求简易审不能违法操作,不能脱离普通程序对诉讼参与各方具体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不论采取何种审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在实施简化审理方法时,应当要充分予以保障。6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拟对普通程序简易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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