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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就是决定最后他们双方谁得到最后胜利的关键人物,所以法官在审判进行的时候有权力为了查明真相而质询每一个当事人,尤其是在作为证人的公民上庭之后的言辞更需要法官进行判断真假,那么,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一、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民事审判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
人发问。然而,法律并未明确法官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则,法官之间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发问,有的什么问题都发问。笔者以为,询问证人制度设置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暴露证人的虚假陈述,力求证人客观、全面地提供证言,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为此,法官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指出:“每个法庭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
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一方委托了律师,律师施展其专业技巧询问证人,获取最有利证言,而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律师,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证人发问,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官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对证人的发问必然是根据自己的某种认识和判断进行的,这种发问难免会先入为主,也会令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某一方的感觉,有损法官的中立形象。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应担当起庭审组织者的角,通过庭审被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宜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作过多询问。
法官想要通过对证人以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调查而得到最后的公正的判决就需要考虑到很多的客观因素而不能掺杂任何的个人情感,这也是法官在询问证人时所必须做到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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