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项⽬有:
  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级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级⼯伤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
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级⼯伤具体赔偿项⽬及标准
  (⼀)医疗费
  1、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十级伤残标准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费
  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留薪
  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2、要求: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活不能⾃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
  2、要求:⽣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职⼯按⽉享受。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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