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10个级别,下面将分别介绍每个级别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1级伤残:手指、趾指、眼球、鼻、嘴唇、耳残缺,但不影响正常功能,在身体上造成轻微的影响。伤残程度为1级。
2级伤残:牙齿残缺、部分面部残缺、部分双目失明、双目屈光不正等,影响正常功能,但不妨碍劳动。伤残程度为2级。
3级伤残:一只手或一只假肢、一只脚或一只假肢、一只眼、舌的2/3残缺等,影响正常工作,但仍能自理生活。伤残程度为3级。
5级伤残:双目失明或双目屈光不正无法使用特殊眼镜矫正、三肢缺失或两肢缺失加一只眼,
下颌骨无下颌齿无法咀嚼食物、两耳失聪、舌至2/3缺失等,影响正常劳动能力,仅能进行轻微劳动。伤残程度为5级。
6级伤残:双目失明,或双目屈光不正无法使用特殊眼镜矫正,下颌骨无法咀嚼食物,舌至1/3缺失,四肢缺失,听障或聋哑等情况,轻微劳动也无法胜任。伤残程度为6级。
7级伤残:精神废疾或精神疾病严重,智力严重障碍,全身瘫痪,丧失自理能力等情况,无从事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7级。
8级伤残:丧失工作能力,丧失行动能力,卧床不起或肇事逃跑等情况。伤残程度为8级。
9级伤残:植物人状态,不能自理生活,全面丧失生活能力。伤残程度为9级。
10级伤残:死亡。伤残程度为10级。
以上是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个级别都有详细的描述和标准。这些标准是为了评估各种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伤残,并根据伤残的影响程度和自理能力对其进行分级,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相关的救助和保障措施。这些标准为伤残人士提供了权益保障和救助,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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