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的1到10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
双小腿缺失;双大腿缺失;双上臂缺失;双手缺失;髋、膝、踝关节中,两个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脊柱损伤至完全不能活动;小腿损伤且膝关节强直于90°;大腿缺失30%以上;踝关节强直于90°;双足腕缺失75%以上;脊柱损伤至固定于胸廓或骨盆;一侧肘上缺失。
二级伤残
双小腿缺失;单前臂缺失;双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肘上缺失;双足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伤残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侧大腿和双足缺失,或伴有双手的功能丧失;一侧腕上缺失,伴手的功能部分丧失;一侧肘上缺失,不能进行假肢置换;一目永久性失明;肺功能严重损害,不能或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四级伤残
单前臂及其大、小鱼肌缺失;利手前臂缺失;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一足足跗缺失50%以上。
五级伤残
单大腿高位截肢或双大腿高位截肢;单足跗跖骨缺失2/3以上或双足跗跖骨缺失50%以上;双手拇、食指全缺失或双手拇指全缺失。
六级伤残
单小腿的损毁或踝关节僵硬,导致不行走距离大于健康距离的1/2;除拇指外的一个手缺失,或除拇指外其余2~3个手指部分缺失;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七级伤残
单脚趾完全缺失、双脚趾完全缺失或原只残留二趾又重度萎缩性功能障碍。双足趾功能完全
丧失者。一侧前臂及其拇指缺失,另一侧前臂及其拇指强直固定于屈曲位。一侧腕上缺失。一侧踝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踝关节或跗关节严重损伤,且伴有该跗跖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者。一足五趾功能均完全丧失者。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者。
八级伤残
单手拇指及其他手指截除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腕上拇指及其他手指中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个手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僵直于非功能位;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个手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九级伤残
单足拇指缺失50%以上或双足拇指均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均超过50%。双足跖趾关节完全破坏。一足除拇趾外,第二趾近端趾间关节畸形。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致足功能不全。
十级伤残标准十级伤残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掌缺失5%以上。一手掌食指缺失5%以上及两手食指邻近两指相对全缺损。一手掌丢失5%以上及两手拇指全失。一足五趾功能均丧失及一足的掌骨全部缺损。一足除拇趾外四趾瘢痕畸形且功能丧失。一前足缺失及一手掌丧失功能50%以上。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长期反复发作,经规范后遗留关节功能障碍在25%以上。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经后遗留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显著畸形与肢体不等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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