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十级优抚标准
    一至十级优抚标准如下:
    一级优抚:
因公牺牲或病残致残的死亡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因公牺牲人员及因公病残军人家庭,按照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两部分给予优抚供养,以及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二级优抚:
对一级优抚对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每人每年基础供养费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两部分给予优抚供养,以及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三级优抚:十级伤残标准
对一级优抚对象的成年子女、父母(含岳母、公公)、配偶的父母,以及二级优抚对象成年子女、父母(含岳母、公公)给予每年基础供养费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两部分,以及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四级优抚:
对因伤病致残、战斗受伤、病退、军转安置等原因入伍的烈属和因公病残分娩、污染病致残等原因入伍的军属,按照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两部分给予优抚供养,以及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五级优抚:
对一级优抚对象的孙子女,按照每人每年基础供养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三部分给予优抚供养,以及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六级优抚:
对二级优抚对象的孙子女,按照每人每年基础供养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三部分给予优抚供养,以及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七级优抚:
对三级优抚对象的孙子女,按照每人每年基础供养费和抚恤金年领资金两部分给予优抚供养,
以及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
    八级优抚:
对因病残致贫的军人及家属,提供免费医疗和社会救助。
    九级优抚:
对未达到其他优抚标准而需优抚的军人及家属,提供免费医疗和社会救助。
    十级优抚:
对在部队服役,因战死牺牲、遗失或因抗日战争而下落不明,或在服刑的现役军人,及因列入重点保障对象而需要安置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相关优抚供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