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烫伤残废等级
烫伤经医学专家评定,根据《全国伤残鉴定技术导则》,按以下标准对烫伤残废分等:
脑,椎管烫伤;有1例烫伤3—5等分,伤损部位占全身面积1—2%以上,但不满足上面1级标准者,均属此类。
9.烫伤九级:伤损部位占全身面积100%,且无唇腭,鼻唇沟,舌根,舌尖,唇内侧,软腭,上颌前或棱窝外周等部位损伤;
10.烫伤十级:任何情况以外的伤残,或前几级带有一定残疾的烫伤,属此类。
二、烫伤残废分级标准
1.烫伤一级
烫伤一级包括以下情况:
十级伤残标准 (2)头部及其他部位(如眼睛、耳朵、鼻子等)烫伤1-2°;
(3)脑、椎管烫伤3-5°,但不满足上述1级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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