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出现医疗事故应该怎样处理?其中相关的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在此店铺⼩编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级⼄等=⼀级;⼆级甲等=⼆级;⼆级⼄等=三级;⼆级丙等=四级;⼆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等=七级;三级丙等=⼋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政部门在判定重⼤医疗过失⾏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当事⼈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级⼄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级。
⼀、⼀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
2、⼩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有功能肾缺失,⽤透析替代;
4、四肢肌⼒Ⅱ级(⼆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侧腕上缺失或⼀侧⼿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级⼄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
>160ms(毫秒),矫正视⼒<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或双侧下颌⾻完全缺失;
4、⼀侧上颌⾻及对侧下颌⾻完全缺失,并伴有颜⾯软组织缺损⼤于30cm2;
5、⼀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四级;
8、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律失常;
9、⾷管闭锁,摄⾷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肠缺损⼤于3/4,普通膳⾷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宫全部缺失或⼤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障碍性贫⾎(I型)。
十级伤残标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0.05,视野半径<10°;
3、⼀侧上颌⾻或下颌⾻完全缺失,伴颜⾯部软组织缺损⼤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三级;
8、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IV级(四级),双下肢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关节置换;
17、⼀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腕上缺失,另⼀⼿拇指缺失,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拇、⾷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关节置换;
22、⼀下肢膝上缺失,⽆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障碍性贫⾎(II型)。
(四)⼆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瘫;
5、⾯部中度毁容或全⾝瘢痕⾯积⼤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0.05,视野半径<10°;
7、双⽿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在原有基础上损失⼤于91dBHL(分贝);
8、⾆缺损⼤于全⾆2/3;
9、⼀侧上颌⾻缺损1/2,颜⾯部软组织缺损⼤于20cm2;
10、下颌⾻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腔、颜⾯软组织缺损⼤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管狭窄只能进流⾷;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饲管进⾷;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Ⅱ级(⼆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功能正常,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侧膝以下缺失,另⼀侧前⾜缺失,不能⼿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全肌瘫,肌⼒Ⅱ级(⼆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失写、失读、失认之⼀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
4、⾯部轻度毁容;
5、⾯颊部洞穿性缺损⼤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0.05—0.1,视野半径<15°;
7、双⽿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在原有基础上损失⼤于81dbHL(分贝);
8、⿐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于1/2;
10、⼀侧上颌⾻缺损1/4或下颌⾻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腔、颜⾯软组织缺损⼤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功能完全丧失;
30、利⼿全肌瘫,肌⼒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拇指缺失,另⼀⼿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拇指缺失或⽆功能,另⼀⼿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功能,不能⼿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侧腕上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髋或⼀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术重建功能;
36、双⾜全肌瘫,肌⼒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缺失;
38、慢性再⽣障碍性贫⾎。
(⼆)三级⼄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眉⽑完全缺损;
5、⼀侧完全性⾯瘫,对侧不完全性⾯瘫;
6、⾯部重度异常⾊素沉着或全⾝瘢痕⾯积达60%—69%;
7、⾯部软组织缺损⼤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0.05—0.1,视野半径<15°;
9、双⽿经客观检查证实听⼒损失⼤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困难,不能并⾜站⽴;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于腹壁1/4;
19、肾上腺⽪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清睾丸酮⽔平低于正常范围;
21、⾮利⼿全肌瘫,肌⼒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术重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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