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公安部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10]刑他字第43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十级伤残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
作者崔丕喜发布时间2008-11-06 16:58:24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
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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