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事业单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材料。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材料齐全且合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如主管部门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字和印章印迹。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报告书必须附验资依据的有
关材料;报告审计结论必须明确体现法人登记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如:开办资金合计,即净资产;固定
资产;流动资金;其他资金),否则不视为有效报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不包括下列资产:(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注:1、上述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提供一份,必须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和时间,加盖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公章;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对照审核复印件后,原件带回。
2、上述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文件资料中要按照顺序排放,并在前面编写目录。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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