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 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 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
(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小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
(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
(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
(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
(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
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 微小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对单个微小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
(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 微小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 对微小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
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微小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 除贷款以外,对微小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农信社应根据微小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微小客户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微小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对微小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对微小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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