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
(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
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 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时的费用,下同)的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
1)国家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文书)、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90%;
2)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的80%
(三)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贷款方式的使用
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方式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风险系数较低的贷款方式,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对于大额贷款,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主要股东、法人代表等关键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
(一)信用贷款
1、在有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对特级信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对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二)保证贷款
1、属于农村种养户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可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
2、原则上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持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但要从严掌握。
3、对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原则上不得采用保证贷款方式。除有专业的担保公司或确有相当的保证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保证,才可发放保证贷款,但要从严掌握。
4、对原有的保证贷款,要按上述要求予以完善,逐步压缩保证贷款总量。
(三)抵、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