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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服务措施,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30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县级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贷”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对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发放的,用于合同项下商品备货、生产和加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坚持企业自主申请、依托政府采购合同、贷款资金封闭使用、合同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第五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要求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有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辖区,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贷款符合公司章程;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发生过未按时履约或履约情况不达标,导致未通过政府最后验收等情况;
(四)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五)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唯一回款账户;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担保方式、额度、利率、期限、用途
第六条 担保。基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形成应收账款的,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未形成应收账款的,可视借款申请人资质、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情况,采取抵(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等方式。
第七条 额度。贷款额度控制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以内,对于合作一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办理“政府采购贷”的企业应实行统一授信,贷款额度控制在对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利率。根据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上实行利率优惠,应低于同条件贷款利率,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条 期限。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和回款期合理确定,回款宽限期一个月,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用途。贷款资金仅用于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商品的备货、生产、加工等流动资金支持,应专款专用,确保销售回款第一时间用于归还贷款,形成贷款资金闭环。不得以任何形
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贷前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同时应做到:
(一)贷前调查。
1.信用社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查询,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无误;
2.借款申请人向信用社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借款人在信用社办理贷款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在信用社开立回款专户作为采购合同项下唯一回款账户,并承诺不得更改,信用社为该采购合同项下唯一贷款行等内容;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已在他行质押登记;
4.借款人以往政府采购交易履约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拖欠货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约
情况;
5.借款申请人基础资料在信用社如有存档,无须重复提供,但应及时更新;
6.其他情况。
(二)贷款审查。信用社贷款审查人员对贷款资料是否合规、有效、完整,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和回款账户是否已在他行质押等进行审查。
(三)贷款(审议)审批。信用社按照本单位信贷授权规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根据实际,流程可简化,不经审议,直接由独立审批人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贷款,根据实际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文本参照《山东省县级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办理抵质押登记。以应收账款质押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其他押品抵质押的,依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办妥抵质押登记或完善其他担保措施后,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15日内,信贷人员应对贷款的使用、采购商品的储备、生产加工等情况进行首次贷后跟踪检查。以后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及时跟踪政府资金拨付情况、回款账户资金流向情况等,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贷款偿还方式结合销售资金的回款情况确定,可采用“款到即扣”或“到期归还”。“款到即扣”指政府支付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回款专户后,立即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分次划入的,分次偿还,直到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信用社可与企业签订关于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到期归还”指政府支付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回款专户,待贷款到期后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切实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验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防范虚假交易合同风险;应切实做好对商品生产加工、流通交付等环节的跟踪监测,防范借款人违约风险;应严密监控借款人开立的回款专户,确保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及时清偿贷款,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出现贷款欠息、逾期等违约情况,及时向实施采购的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贷款产品不良率超过3%时,应停止继续新增发放该类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二条 法人机构经营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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