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
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前述形式除委托贷款以外,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银行要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企业或者自然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贷款可以不提供担保。
若从业务实际的属性来类比,融资融券综合了信用贷款和抵押(质押)贷款的双重属性(信用贷款的和抵押(质押)贷款的性质所依托的法理在下文有阐述),既有证券公司以融资人的信用为评判标准决定是否向其提供融资的债权属性,又兼具了融资人同时需要提供一定价值的股票作为担保从而获取融资的物权属性。此种情形下,证券公司需要综合融资人这两方面的资质来判断是否向其提供融资,对于证券公司有利的是这种双重保险可以极大降低融资人的违约概率,增加证券公司收回债权的可能性,但是也会让证券公司困扰的是究竟该以哪种标准为主、哪种标准为辅?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事物的评判标准有两个,最后就会导致没有标准,那么其中的取舍证券公司该如何来把握,我们先看一下目前商业银行的做法或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我们知道,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表现为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简单来说,信用贷款其实就是人的担保,抵押(质押)贷款是物的担保。信用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而银行对该种担保只有债权请求权。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因此信用贷款一般是针对银行筛选的优质客户而发放的,门槛较高,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通过信用获得贷款,这部分客户首先从征信报告上就体现出其积极的良好的还款记录,从其收入来源、社会地位、单位属性等项目的归类评判,基本可以保证其违约可能性较小或为银行预留了客户即使违约银行也能容忍的范围,银行对该部分客户的把握程度也较高,为了维护和客户的良好关系,同时也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实践中大部分银行在信用贷款方面对配偶是否需要面签等未做要求,有些银行可能会通过电话银行事后向配偶进行回访,其他银行甚至并未有类似的告知措施。
2、抵押(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物为担保从而获取的贷款,因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而区分为抵押或质押贷款。上文已经知道该种贷款类型是一种物的担保,债权人对特定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物权的唯一性、排他性相较于债权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强势且有效的,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最实际和安全的。因此实践中,对于抵押(质押)贷款银行通常会花更多精力调查抵押物或质押物本身的权属关系和评估价值,如果标的物的权属清晰、价值足够且非常容易流通,银行甚至对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并不在乎。
而为了弄清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保证抵押合同的有效性、防止事后出现不能处置担保物的情形,银行对于抵押固定资产(住宅、商铺、厂房等)的债务人一般要求配偶面签知情,可以看出银行正在严格按照《婚姻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导向精神来规避合同有效性风险和后续处置追偿风险。但是,对于以商业汇票、仓单、提单等申请质押贷款的债务人,很多银行的做法确没有一以贯之,目前,按照农商银行质押贷款制度规定,在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中,仅需要存单记载的所有权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而无需考虑存单记载的所有权人的配偶的权益。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存在之前放贷情形中对配偶无需面签硬性规定的惯性使然。另外,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移转占有,毕竟对于银行来说,存单在质押时已经交付给银行了,从形式上来说安全感似乎比抵押来得实在。当然我们应该相信,金融机构的各项
政策制定必然是有一套科学的风险与效益评估的考虑,而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也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漏洞,对于银行来说这种风险是可以预见且可以容忍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考量,配偶是否需要知情就显得不太重要。不过为了完全的规避风险,或者后续倾向于保护债务人配偶权益的判例增多时,银行或者会在全部贷款种类中都实施配偶面签的规定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