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12.14
【字 号】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
【施行日期】2004.12.14 调酒师培训学费多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