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XX律函字第 
浙江XXXX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XXXXXXX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经营的“XXX网”违规处理不公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XXX公司的介绍及提供的《XXX合同》、产品3C认证证书、处罚截图等相关资料,查实:
我委托人XXXXX公司在贵司经营的XXX店铺(XXX店网址:https:/****************com、店铺名:XXXXXXXXX、掌柜:XXXXX)20XXXXXX日收到贵司发出的XXX违规提醒,告知我委托人XXXXX公司经营的上述店铺发布违禁信息,并经过贵司判定:卖家发布的商品,经消费者维权退款评价数据反馈及主动排查发现涉嫌不合格,且商品属于设计人身安全的高危类目,立即删除了商品(违规编号:XXXXXXXXXXXXXXXX,违规商品IDXXXXXXXXXXXXXXXXXX,链接:https:/***********************************),上述贵司判定
违规的产品是广东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拥有国家强制的3C认证证书,并授权我委托人XXXXX公司合法销售,属于合格销售产品,不存在高危、不合格产品说辞,贵司也没有任何证据及数据表明产品不合格地方,并且我委托人XXXXX公司当天收到提醒,运营打电话给贵司客服,工号名“XXX”(X),被告知没办法处理,给不了任何实际答复,说过了申诉期没办法恢复,当天我委托人XXXXX公司运营的手机收到违规提醒进去看后宝贝链接已经删除,何来提前通知?而且后台站内信也没有提前通知信息,旺旺弹窗也没有违规提前通知,我委托人XXXXX公司运营每天也会去看体验中心,完全没有提前通知,就是当天手机收到提醒,当天就把我委托人XXXXX公司上述店铺宝贝链接直接删除,完全不给我委托人XXXXX公司申诉的机会及时间,严重侵害我委托人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本律师认为:贵司经营的XXX网作为第三方平台,处理涉嫌违规商品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对待,而不是滥用职权一意孤行的霸权行为,我委托人XXXXX公司可提供《XXX合同》、产品3C认证证书等产品合格证明,贵司既然是平台搭建者应该有自身的一套审核标准,去证实产品是否合格,不是一味独裁,而将我委托人X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贵司在未清楚了解实际情况下及证据材料下,做出了错误的处罚结果,造成我委托人XXXXX公司损失严重,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贵司商品违规纠纷判定有失公平,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对我委托人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委托人XXXXX公司的合法利益。
鉴于此,我委托人XXXXX公司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由贵司承担相关错误商品违规判定的责任,立即恢复上架我委托人的销售的产品(商品ID: XXXXXXXXXXXXXXXX)。
淘宝手机店铺否则,我委托人XXXXX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处罚不公的相关责任,届时贵司不仅需承担损失赔偿,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费等诉讼费用。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恢复我委托人XXXXX公司店铺商品,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