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7.12
【字 号】青政办〔2023〕51号
【施行日期】2023.07.12
面积最大的省是哪个省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3〕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土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谱写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新时代青海水土保持新篇章。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建立目标体系。将全省水土保持率目标逐级分解到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区,形成覆盖全省的水土保持率目标体系。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等重要江河源头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项目的,应经科学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控制扰动范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以县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科学划定重点防治区。划定省、市州、县(市、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
治理区,严格防治区管理。统筹水土流失防治。有关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要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规划和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筑牢国家生态保护屏障。统筹布局“中华水塔”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大青东甘南丘陵沟壑蓄水保土区、三江源水源涵养区、祁连山山地水源涵养保土区、青海湖高原山地生态维护保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力度。强化预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预防保护。实现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监测评估,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有效恢复。加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和撂荒地复耕复种,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实现土壤持续利用。推动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城市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城市山水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快绿城市建设。
  (二)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抽查复核机制,提升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跟踪检查和自主验收核查力度。健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建立农林开发等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强化监管,提升标准化治理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强化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健全全省遥感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水土保持全覆盖、常态化遥感监管,完善遥感解译判别、核查认定和问题销号标准,全面监控、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以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参建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对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依规开展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快推进青海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综合性非现场监管;持续完善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报预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监管信
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司法联动。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破坏生态行为。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落实企业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一岗双责”。各级水利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推动形成“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一岗双责格局。强化执纪问责。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建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举报平台,畅通水土保持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