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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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旭,系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化荣(特别授权),*,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银行员工。
被告:杨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湖南迦南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90C。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特别授权),*,土家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石门县,系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诉被告杨康、湖南迦南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康、迦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3163.05元及利息7038.85元(截至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迦南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三、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5日,杨康因购买迦南公司开发的怀化碧桂园二期北地块43栋2501号房产,向原告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申请借款46.56万元,双方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还款周期为1个月,合同期限10年,分120个月,2030年8月26日到期,利率为年利率5.2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杨康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迦南公司提供了担保,至今开发商迦南公司未办妥预告抵押权证。自2021年10月起,被告杨康就不履行按月定额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截至2022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3163.05元及利息7038.85元。由于被告拒不偿还贷款,为确保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行营业时间被告迦南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杨康所购案涉商品房尚未交付,产权证及抵押均未办理,如本案最终判决迦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明确迦南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康追偿。
被告杨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被告杨康向原告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申请贷款465600元。
2020年8月26日,原告农业银行怀化经开区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杨康(借款人、抵押人)、迦南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约定:“借款金额为465600元整,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购买的房产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期××栋××,借款期限10年,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5年期以上LPR加60bp(1bp=0.01%)确定。借款期限内加减点幅度固定不变,如遇借款期限对应的LPR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1.4.1条约定,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的LPR和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利率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为迦南公司,开户行为农行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881********。还款方式为等本递减还款方式,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月初的3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账号为×××65。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
收的账户除外。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为担保方式,由阶段性保证人迦南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人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同意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第三十二条抵押物清单约定,房屋地址:湖南省怀化
市鹤城区怀化××期××栋××,建筑面积:118.65平方米,房产类型:住房。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三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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