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研究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规范并促进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暴露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资本制度,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规范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规范并促进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我国农业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构成。其中,成员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财产出资。
资本制度的灵活开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普通公司的重要特征,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社员负担,降低入社风险以更好地发展合作社。不可否认,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实受益于该制度,但从另一方面看,灵活开放的资本制度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信度,直接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最终影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肩负着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使命,而要实现农业产业的做大,做深离不开雄厚的资本投入。从产业化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要发展农业产业,还要向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扩展,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保持具有一定深度的稳定的资本做支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却没有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限额。因此,为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应该对合作社的最低资本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深受产权制度的影响。合适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
推动作用,而不符合实际的产权制度则会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权反映到法律上既包括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更包括如何利用这种财产的问题。《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五章财务管理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并详细规定了成员账户应记载的内容,这就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项制度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处分其成员账户上的财产,进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统一支配的财产,为合作社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提供了资产准备。合作社对外以成员的出资和积累作为责任财产,而这些财产同时又被记载于各成员的账户之下,并且账户中的财产只有各成员在退社时才能取回。即合作社各成员账户下的财产在产权关系上属于成员个人,合作社作为法人,对其成员处分账户下的财产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其运作所必需的财产。虽然法律做了相关安排,但实际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仍然十分有限,主要因为:我国农民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可支配的资金有限,能投入到合作社上的更是有限;国家财政补助与他人捐赠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记载的金额,是合作社成员的一项财产,原则上他们有权自由支配,参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该法体现了成员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然而对成员财产权的转让却只字未提,对此我们或许可以做这样的揣测:一方面法律允许合作社成员退社并取回其成员账户下的财产,另一方面却不允许成员之间或成员与非成员
之间进行财产份额的转让。
财产份额转让制度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成员财产转让方面规定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在处分其成员资格时产生疑虑。因此,从构建合作社完整的产权制度,保障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角度看,法律应该承认合作社成员权在一定范围内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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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构成。其中,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监事会则承担合作社的监督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决策效率较低。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做出决议,由于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加上某些决策的时效性,成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可能会使合作社错过发展的重大机遇。
其次,监督成本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主要依靠设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这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行成本,而如果不设立监事或执行监事,合作社的监督将从制度上陷于空白。
第三,缺少激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为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与精力,但在报酬上却与一般成员无异,这种制度安排难以使合作社管理者主动发挥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为合作社及成员谋求更多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上的问题是由合作社的特征决定的,它不可能被完全解决,但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负面效应。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从细节上暴露出来的组织制度问题还无法判断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何负面影响,但从合作社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对其予以规制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参照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雇佣职业经理人从事管理活动,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长远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2]屈茂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