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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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1992年6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号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4A06。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
dilireba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与被告深圳市壹号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楼三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尉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