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直⾃该企业连续⼯作的临时⼈员,可最早从1986年10⽉起,参照劳动合同制⼯⼈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缴费⽐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编制⼈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补缴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就如我们所知养⽼保险要缴纳⾜够的年限才能领取,如果临近⽽缴纳年限不够的就需要补缴。每个地区的补缴政策都不同,就像陕西也有适合当地经济情况的养⽼保险政策。下⾯⼩编将为⼤家介绍的是陕西养⽼保险补缴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006年10⽉17⽇省办《关于扩⼤基本养⽼保险覆盖⾯⼯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或形成且⼀直⾃该企业连续⼯作的临时⼈员,可最早从1986年10⽉起,参照制⼯⼈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缴费⽐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
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编制⼈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1⽇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的劳动者(编外⼈员),职⼯个⼈以本⼈上年度⽉平均收⼊的8%缴费,⽤⼈单位按实际参保⼈员缴费⼯资之和的20%缴费,养⽼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个⼈账户。
3、2008年3⽉19⽇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作期间的基本养⽼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1993年1⽉1⽇。
关于部门和⼈民法院判定的养⽼保险参保缴费等⽅⾯的案件执⾏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
4、2009年4⽉2⽇省社保局给养⽼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民法院和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单位⼯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员年龄的⼈员,已经各级⼈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单位为其补缴养⽼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误后,按照企业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
养老保险补缴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条件的,基本养⽼⾦以到达法定当⽉为准计算,并从缴清⽋费、办理退休的次⽉起纳⼊统筹⽀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25⽇社保中⼼市养⽼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西养⽼险发[2008]104号)
⾮公有制企业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员),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作期间的基本养⽼保险费,必须整体、⼀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补缴费⽤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员本⼈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公有制企业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1⽉1⽇⾄2007年12⽉31⽇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续并由企业按⽉⽀付养⽼⾦的超龄⼈员,经劳动保障⾏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超龄⼈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按照到龄时养⽼⾦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续之⽉纳⼊统筹,发放养⽼⾦。
以上就是陕西养⽼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内容,各位参保⼈如果需要⼀次性补缴的就需要详读上述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补缴证件,特别是补缴的申请书,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补缴⼯作。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前最好能问清楚⾃⼰所需要补缴的⾦额有多少,正确⼀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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