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本⼈⾃愿,可按个⼈⾝份参加职⼯基本养⽼保险,补缴在原单位⼯作期间的基本养⽼保险费。6⽉30⽇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家属⼯⼚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及不属于职⼯基本养⽼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的⼈员缴费标准⽬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员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年缴费额。⼈⼒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个⼈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员建⽴终⾝记录的养⽼保险个⼈账户。也就是说,养⽼保险个⼈账户⼀经建⽴,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服务,⽆论在哪⾥缴费,也⽆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权益。
如果参保⼈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地申请转移养⽼保险关系,⼀次性转移个⼈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补缴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个⼈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缴费的⽀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与城镇职⼯养⽼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办法》规定,参保⼈员达到城镇职⼯养⽼保险规定的法定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保险制度衔接⼿续,只要城镇职⼯养⽼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保险转⼊城镇职⼯养⽼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养⽼保险转⼊城乡居民养⽼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的⼈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的,可在
迁⼊地申请转移养⽼保险关系,⼀次性转移个⼈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的,⽆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的统⼀性:
建⽴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性突出体现在四个⽅⾯:
⼀是统⼀制度名称。
⼆是统⼀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制度归并为1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和城居保基⾦合并为城乡居民养⽼保险基⾦,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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