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保政策解答
一、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费征缴办法及相关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我省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为什么要实行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3、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4、缴费单位上门申报有困难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时(如交通不便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代替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办理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的一种缴费申报方式。进行邮寄申报时,也须符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限要求(即每月5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4日前)。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缴费申报可以延期吗?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当缴费
单位因不可抗力(如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应当自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若缴费单位无故拖延办理缴费申报,或确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又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6、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其缴费数额?
答: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对缴费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有时限要求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8、核定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9、缴费单位无力足额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4)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10、企业破产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至何时?
答:根据《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养老保险补缴11、核销困难企业长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费是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对如何核销企业
社会保险费问题有严格规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欠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对核销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了核销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即只能是破产企业,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其次,明确了核销的范围,即只能是资产变现后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最后,明确了核销的程序,即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什么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征收机构不得直接以实物形式征收养老保险费,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