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养老保险补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9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9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1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11日的,其199712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