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缴纳通知 因每年养老保险基数在每年 6 月份制定,7 月份下达,所以今年养老保险基数暂按去年基 数 2400 元缴纳,个人承担费用暂按每月 192 扣款,如有变动本年度 7 月份再补差。 人事行政中心 2017-1-7 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2017-03-14 21:13 | #2 楼为了扩大城镇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维护 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城镇 企业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 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应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提供相关证 件和资料及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的,应将未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未参保人员的确认,由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整改书、劳动监察部门整改指令 书、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规定,及未参保人员本人相关材料,报规定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 (二)1992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有城镇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原始档案的下岗失业人 员,未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时间从 1992 年 7 月 1 日开始。 上述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本人自愿,可凭职工原始档案,从 1992 年 7 月 1 日起 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按当年计发办法计算待遇,从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追加此 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 未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原始档案材料,向各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
养老保险补缴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核准后,到各级社保经办机 构办理缴费手续。 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男年满 45 至 60 周岁、女年满 40 至 55 周岁,在 2011 年 10 月 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期间内参加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采取补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方式进行缴纳,即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 规定退休年龄时不足 15 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期 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 年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同时作废。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 O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