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区财政对缴费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同档次的参保人员分别补贴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缴费为600元—1000元不同档次给予60元补贴。
对城乡居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体,由区财政负责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户的参保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区财政为其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70元。
三、个人账户
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区补助资金;其它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区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四、待遇享受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制度衔接
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按照区政府《关于开展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安排意见》(安政发[2010]7号)文件精神,全员按完全失地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分三年完成。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三年期内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参保程序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特殊参保体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2、社区专干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在社区张榜公式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携《参保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特殊参保体有效证明复印件和公示花名册,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特殊参保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补缴4、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通知街道办事处收取个人费用。
5、个人参保费用由社区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收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社区应按规定时限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个人缴纳费用和集体补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存入基金专户,同时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个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细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6、个人参保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及时到所在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流程存入基金专户。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录入补缴人员基本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资料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7、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
8、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由街道办事处下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由社区经办人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经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上报资料核定无误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变更、注销等参保信息变化时,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
兰州市安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宣
二〇一一年十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