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属地管理区域内(不含生产建设兵团、行业统筹单位)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参保职工及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第二条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年限。 自治区各地州及行业统筹单位内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界定在1996年1月1日之前。 乌鲁木齐市统筹单位内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界定在1994年10月1日之前。养老保险补缴 第三条 需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人事档案; (二)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加盖公章);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表》; (四)个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与单位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四条 被招录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的同时: (一)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1.由企业携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缴费凭据,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2.企业未为职工按时缴费的,企业应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3.单位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由职工本人到原企业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缴费凭据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2.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为职工补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补缴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3.本人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第五条 曾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所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职工,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 (一)先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确认其原在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为职工补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补缴; (三)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人员登记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手续。 第六条 改制企业集体为职工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的,申报审批前,应对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中应包括本单位和市劳动保障行政业务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七条 企业或职工个人不得涂改档案,出具虚假资料和证明等。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已办理的,重新审查认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条件进行审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国家、自治区对养老保险统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