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16
养老保险补缴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1995年6月16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缴费范围
  铁路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第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下达的个人缴费指标的,按下达的指标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自1995年7月1日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个人缴费比例随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提高比例和执行时间由部统一公布。
  (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全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低于60%的,按60%缴纳。
  (四)职工从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在实施《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期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在哪个有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累计缴费额和规定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缴费管理
  (一)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对各单位以上年工资总额基数进行收缴,各单位应按指标逐级落实到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并转入铁路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纳入铁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欠缴、拖缴和挪用。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强行划缴并收取滞纳金。
  (二)各单位要建立《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卡片》,及时将职工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并应尽快实行计算机管理。翌年1月份内,应将上年缴费情况打印卡片交职工本人留存。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一)职工在铁路企业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离开企业统筹范围的,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核转。转移的起始时间,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由铁路分局、工程处,总公司直属工厂一级及以上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
  (四)从路外调入的职工,接收单位应将其按规定数额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手册或卡片一并交上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盖章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从已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入的职工,未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全部补缴,补缴时间从接收单位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至调入之月止;补缴基数和比例,应按原单
位工资转移单介绍的工资收入及规定比例缴纳,并相应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五)职工调往不实行个人缴费的单位,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个人缴费额应返还个人。
  第五条 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的人员,均从调入或录用当月起,按规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上述人员从第二年起按正常办法办理。
  第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