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知识百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1、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2、《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6、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登记义务。
(2)参保义务。
(3)缴费义务。
7、什么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8、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责划分?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9、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按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10、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答:新成立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先到属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后到指定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11、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3、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在办理完成本月职工增减手续等业务后,则可申请本月结算,企业经办人员核对《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中各项数据,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局业务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然后企业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14、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答: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15、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16、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7、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12年1月起,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2013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参考表:
年度 上年度省月社平
工资(元)
缴费基数
(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40%至
300%)
缴费比例
月缴费金额
(元)
养老保险补缴(近似值)
按40% 20% 264
按60% 20% 396
按100% 20% 659
按200% 20% 1318
2013 3295.17
按300% 20% 1977
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后指数如何计算?
答: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19、如何申请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
答:参保单位填写并携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当月11日至月底前向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职新增和在职恢复人员的社保登记,并核定缴费基数。
20、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
答: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11日至月底,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职中断减少,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其它有关资料。
21、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答: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11日至月底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用于支付一次性费用的存折复印件。
(6)其它有关资料。
22、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何时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如何补缴?
答: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4、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补缴?
答: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25、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如何缴费?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6、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趸缴?
答: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7、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是多少?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河北省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年度 平均工资 年度 平均工资 年度 平均工资
1990 2019 1998 5820 2006 16590
1991 2156 1999 6421 2007 19911
1992 2485 2000 7043 2008 24756
1993 3034 2001 7864 2009 28383
1994 4185 2002 8959 2010 32306
1995 4839 2003 11189 2011 36166
1996 5286 2004 12925 2012 39542
1997 5692 2005 14707
28、补缴养老保险时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答:(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2)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29、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是多少?
答: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记账规模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缴费基数的11%,由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两部分组成;2006年1月起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除外)。
30、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答: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再向外省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外省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有关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再向新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新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31、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答: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3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什么政策?
答:2012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办理,范围包括:
(1)计划分配到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参保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在石家庄市及各县(市)区参保的士兵。
(3)户籍地是石家庄市各县(市)区,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33、我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承办机构?
答: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负责办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资金。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5、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转移到军队?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36、正常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男性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干部为55周岁,企业工人为50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55周岁。
37、女职工岗位变化后,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答: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55周岁);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8、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女参保人员,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退休年龄如何规定?答: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满2年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9、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答: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40、延续缴费人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1、一直未缴费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答: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一直未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社保
机构不支付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42、视同缴费年限的含义?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
43、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4、因病提前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45、“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新人”,是指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233 50岁 195 60岁 139
41岁 230 51岁 190 61岁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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