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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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涛,*,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明,*,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李涛与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诗、被告黄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58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
开展香蕉种植,原告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将该款提供给被告。2021年2月19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于2021年2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4167元,共48期,并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进行了明确。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偿还剩余欠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李涛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还款计划》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确认将双方投资关系中的清算款转化为借款,并对还款方式作出约定;
2.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但其拒绝偿还。
被告黄晓明辩称,案涉债务并非借款,该款为原被告在四会种植香蕉亏损后,原告退出种植时,被告口头承诺支付的清算款。2021年2月19日,双方进行书面结算,签订了《还款计划》。被告对原告诉请的200000元本金无异议,但因该款本身并非借款,而是合伙投资结算款,故不应计付违约金。对于本案诉讼费,被告愿意承担。
被告黄晓明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曾合伙种植香蕉,后因原告退伙,双方于2021年2月19日进行合伙清算,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0元。为此,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将上述债务转化为借款,约定被告从2021年2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每月还款数额为4167元,共计48期。《还款计划》第3条载明:“本还款计划设立违约金,违约金额为50000元,如债务人逾期未按本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将一次性向债务人收取未还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还需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此后,被告经原告催促,至今未支付款项。2022年2月21日,原告就案涉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如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建议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表示如需计算违约金,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欠款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将合伙清算款转化为借款,为此签订《还款计划》,该行为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huangxiaoming的强制性规定,《还款计划》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诉请偿还200000元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将合伙清算款转化为借款后,对该款分期偿还的方式作出了约定,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达14期,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但是,综合案涉债务成因、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原告主张50000元违约金确属过高,应予调整。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违约金调整方式提出意见,均同意参照银行利率酌情计算,该行为是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涛偿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25元、保全费1748元,合共4273元,由被告黄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麦倩雯
书 记 员 陈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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