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迷迭香草本祛逗凝胶质量标准 | ||
文件编号 | 共 4 页 | ||
制 订 | 制订日期 | 年 月 日 | |
审 核 | 审核日期 | 年 月 日 | |
批 准 人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颁发部门 | 质管部 | 颁发日期 | 年 月 日 |
执行部门 | 质管部、生技部、化妆品车间 |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
分发部门 | 生技部、行政部、化妆品车间 | ||
一、名称:迷迭香草本祛逗凝胶
二、代号:HC—002
三、引用标准:Q/BKH03-2006护肤类凝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四、质量指标:
1、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卫生指标
项目 | 要求 | |
微生物指标 | 细菌总数/(CFU/g)≤ | 1000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 |
粪大肠菌 | 不得检出 | |
金黄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
绿脓杆菌 | 不得检出 | |
有毒物质限量 | 铅(以Pb计),mg/kg ≤ | 40 |
砷(以As计),mg/kg ≤ | 10 | |
汞(以Hg计),mg/kg ≤ | 1 | |
2、感观、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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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TS0505600 | 序号/总页 | 2/4 |
表2 感观、理化指标
项目 | 要求 | |
感观指标 | 外观 | 凝胶状,无杂质,无分层,无游离水析出 |
泽 | 黄 | |
气味 | 特殊药物芳香气味,无异臭 | |
理化指标 | 耐热 | 40℃24h,恢复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
耐寒 | -5℃-- -10℃24h,恢复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 |
pH值 | 5.0~8.0 | |
3、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包装外观要求
4.1软管
4.1.1软管身完整、平稳端正、光滑,厚薄基本均匀,不得有冷爆、裂痕,无明显疤痕、变形。
4.1.2软管口端正、光滑,不得有毛刺(毛口),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端正。
4.1.3软管内外洁净。
4.1.4软管与盖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现象。
4.2 盖
4.2.1 外盖
4.2.2 端正、光滑,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4.2.3 盖与软管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等现象。
4.3 盒
4.3.1 盒面光滑、端正,不得有明显露底划痕、毛刺(毛口),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4.3.2 开启松紧度适宜,样品不可用手指强行剥开,捏住盖边,底不自落为试验合格。
4.3.3 盒应洁净、端正、平整,无皱折、缺角现象。
4.3.4 盒的粘合部位粘合牢固,无粘贴痕迹、开裂及相互粘连现象,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祛痘产品排行榜10强4.3.5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盒盖盖好。
4.3.6产品的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商标、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
4.4 说明书及合格证
4.4.1 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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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合格证印刷字迹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号等标记。
4.5 大箱
4.5.1 大箱应整洁、端正、平滑,封箱牢固。
4.5.2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4.5.3 大箱外的标志应清楚、完整,位置适中,并有品名、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规格、数量、毛重、体积、出厂日期、注意事项等标志。
4.6 其它
4.6.1 执行的标准号应标注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种规格产品为同一批。
5.2 抽样
卫生指标及感观、理化指标的检验抽样按QB/T 1684规定的方法执行。净含量的检验抽样按JJF1070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微生物指标、感观、理化指标。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1、卫生指标、2、感观、理化指标规定执行。
5.4.2 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净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它指标,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6.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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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距内墙至少50㎝,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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