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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中国⼈民银⾏、中央⽹信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名发布了《关于进⼀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也联名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真的算是豪华阵容了。本篇解读⽂章,郭志浩律师将着重解读《关于进⼀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解读请于4个⼩时后再看下⼀篇。
距离上次密集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政策法规,仅仅过去了3个⽉的时间。郭律师认为,本次《通知》与以往所有关于虚拟货币的公告不同的地⽅主要有两点。
第⼀点,是名称的变化。以往的各种关于虚拟货币的《公告》更多是“公告”的性质,更多的是向公众进⾏告知,⽽本次则是“通知”的性质,更多的是对⼗部委各级⾏政部门的内部通知,是要落实到具体⾏动⾥去的。郭律师认为这就说明国家真的要开始有所动作了。
第⼆点,则是最⾼法、最⾼检的加⼊。最⾼法、最⾼检作为司法机关的加⼊,也更说明了,国家即将从以往的执法⾓度,向司法⾓度倾斜。不出意外的话,之后各级法检系统都将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进⾏
针对性研究讨论,不排除将会出现⼀些《会议纪要》来指导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司法⼯作,更不排除两⾼出台虚拟货币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解读之前打个⼩⼴告: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即将于10⽉中旬挂牌成⽴,郭律师有幸作为筹备组的牵头⼈员展开⼯作。法律专委会致⼒于促进区块链⾏业的健康发展,以后⼤家有区块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官⽅的帮助哦。
不墨迹,具体针对10部委《通知》逐条逐句的解读,请看下⽅,都是⼲货,请耐⼼阅读、放⼼⾷⽤:
《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当局发⾏、使⽤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本条规定的内容,其实最早都可以追溯到2013年央⾏等五部委联名发布的《关于防范⽐特币风险的通知》,早在五部委通知发布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的等同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也并没有打破2013年⾄今虚拟货币被认定为是虚拟商品的合法财产属性。也没有打破虚拟货币交易“作为⼀种互联⽹上的商品买卖⾏为,普通民众在⾃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由。”注意,这句话不是郭律师说的,是央⾏官⽹的解读⽂章原话。因此,针对该条表述的内容,其实是币圈⽼⽣常谈的内容了,并没有超出以往的政策监管范围。
《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法⾦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法发售票券、擅⾃公开发⾏证券、⾮法经营期货业务、⾮法集资等⾮法⾦融活动,⼀律严格禁⽌,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法⾦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本条规定同上条⼀样,其实也可以追溯到2017年9⽉4⽇发布的《关于防范发⾏融资风险的公告》(即《九四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原来是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这次有了两⾼的加⼊后,直接变成了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郭律师才说这次更加加深了司法层⾯的⼒度。《通知》(三)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法⾦融活动。对于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作⼈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付结算、技术⽀持等服务的法⼈、⾮法⼈组织和⾃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规定的加⼊,算是新鲜事物了,也算是本次《通知》重最具有亮点的⼀条。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是⾃《九四公告》以来,虽然国家⼀直在禁⽌为虚拟货币提供⽀付结算等服务,但并为明确交易所在进内⼯作⼈员的定性,⽽这次则给予了明确的定性。⼆是以往禁⽌的只有⽀付结算服务和⼀部分的互联⽹商城上架服务,⽽本次则明确了是所有为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持的服务。结合帮信罪这两年的普遍适⽤,郭律师在之前的的⽂章中也预测并提⽰到了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挖矿等⾏为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持的会涉及到帮信罪。
《通知》(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法⼈组织和⾃然⼈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为⽆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承担;涉嫌破坏⾦融秩序、危害⾦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关于这⼀条,郭律师认为相关部委说的⽐较模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为⽆效,具体什么是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呢?因为政策法规也是公序良俗的⼀部分,所以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以往国家发布的各类政策及公告了,⽐如:如果你是进⾏挖矿、交易所等性质的投资,⼤概率就是⽆效的。
但要注意的是“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承担”这句话,这句话不是让你⾃认倒霉的。合同⽆效应该怎么处理?依法应当互相返还。所以,这句话不是让你不能对⽅要钱。关于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可以翻看郭律师之前的内容,有具体的解释。
《通知》(五)部门协同联动。⼈民银⾏会同中央⽹信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作中的重⼤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部署开展⼯作。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就是告诉⼤家各部委要联动了。字⾯理解即可。
《通知》(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民政府对本⾏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融管理部门分⽀机构以及⽹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常态化⼯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规定也是字⾯意思,确定了责任主体。不过,这⾥有个⼩知识点不知道你发现了没有,以后虚拟货币维权相关的案⼦,第⼀个就去各地的⾦融办,因为他牵头啊。你学废了吗?
《通知》(七)全⽅位监测预警。各省级⼈民政府充分发挥地⽅监测预警机制作⽤,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民银⾏、中央⽹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融管理部门指导⾦融机构和⾮银⾏⽀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的监测⼯作。
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字⾯意思,不过可以看出来,实体挖矿的⽣存空间更⼩了,郭律师⼤胆预测的矿商们的倒闭潮可能就要来了。不过,郭律师更关⼼的⼀点是“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真的实现之后,虚拟货币的去中⼼化的“隐蔽”优势会不会⼤⼤缩⽔,个⼈认为难,毕竟在某些平台转⼀圈,就成了断了线的风筝,不过说到底,以“贪官污吏”为代表的那些份⼦想⽤虚拟货币转移财产的成本更⾼了。
《通知》(⼋)建⽴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民政府领导下,地⽅⾦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融管理部门分⽀机构、⽹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监测的有效衔接,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字⾯意思,不过综合这⼏条的规定,可以证明的⼀点是国家已经有了对从虚拟货币引发违法犯罪现象,要开始下⼿了,不论这些机制、系统的落地能有⼏分,都⽐原来要迈出⼀⼤步了。
《通知》(九)⾦融机构和⾮银⾏⽀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融机构和⾮银⾏⽀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资⾦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这⼀条规定的出台郭律师认为还是存在⼀些不合理的地⽅。“不得将虚拟货币纳⼊抵质押品范围”也就是变相的不承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点倒是和现有的民事诉讼规则类似。但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活动中的虚拟货币⼜承认了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司法活动中这种⾃相⽭盾的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这⼀条的加⼊,⽆疑更加重了这种⽭盾。
《通知》(⼗)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信息内容和接⼊管理。互联⽹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络经营场所、商业展⽰、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作提供技术⽀持和协助。⽹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站、移动应⽤程序、⼩程序等互联⽹应⽤。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与《通知》第⼆条,以及《九四公告》遥相呼应。只不过更细致化了。
《通知》(⼗⼀)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
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告。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商登记早就已经这么⼲了。⼴告的监管也在三个⽉前就开始收紧了。
《通知》(⼗⼆)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法⾦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法⾦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融管理部门分⽀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法⼈组织和⾃然⼈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和《通知》第六条呼应,维权先⾦融办。
《通知》(⼗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开展“打击犯罪专项⾏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动”“断卡⾏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法经营、⾦融等犯罪活动,利⽤虚拟货币实施的、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也是具体措施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提到了“断卡⾏动”等,但并不意味着因交易虚拟货币被冻结的银⾏账户、⽀付宝账户不能解冻。从⽬前的法律政策来看,单纯的交易虚拟货币仍然是法⽆禁⽌即⾃由。
《通知》(⼗四)加强⾏业⾃律管理。中国互联⽹⾦融协会、中国⽀付清算协会、中国银⾏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法⾦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业⾃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和2021年5⽉18⽇三家协会联名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内容⼤同⼩异。
《通知》(⼗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作机制,保持⾼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民众财产安全,全⼒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相关的问题,是⼀个⾦融问题、民⽣问题。
《通知》(⼗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业协会要充分运⽤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郭志浩律师的解读:郭律师团队⼀直在相应国家号召,致⼒于运⽤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以期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作为专业的区块链律师团队,链币矿圈专业律师,郭律师团队将为区块链⾏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出⾃⼰的微薄之⼒。再次打个⼩⼴告: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即将于10⽉中旬挂牌成⽴,郭律师有幸作为筹备组的牵头⼈员展开⼯作。法律专委会致⼒于促进区块链⾏业的健康发展,以后⼤家有区块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官⽅的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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